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学校章程(草案)
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章程
(草案)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4
第三章 学校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5
第三章 教职工队伍及管理.............................14
第四章 学生及管理...................................18
第五章 课程、教学与校本教研.........................21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24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25
第八章 附则.........................................27
序言
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简称牛栏山一中),始建于1950年,1963年和1978年曾两度被确定为北京市重点中学,2002年被首批评定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依傍风景宜人的潮白河畔,背靠历史悠久的牛栏山,学校内建筑高大宏伟,景观四季如画,古刹古香古色,庭院别致静雅。自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关注学生终身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 98%以上的毕业生升入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加州伯克利大学、迈阿密大学在内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形成了享誉京城的“牛栏山一中”教育品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简称牛栏山一中;英文表述为Niulanshan First Secondary School;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育才大街1号,邮政编码为101301;官方网址为http://www.nlsyz.com.cn/niulanshan/。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顺义区政府举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实行寄宿制。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北京市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具体班级数量及招生人数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数量为准。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基本文化要素:
办学思想:以德立校、全面育人;
办学目标:有温度、有品味、全国一流、世界知名的学术性高中;
管理理念:规范管理、开放教育;
牛中校训:立志、尚学、求实、创新;
牛中校风:团结、勤奋、文明、创新;
牛中学风:勤、钻、律、实、恒;
牛中教风:严谨治学、辛勤育人;
团队精神:兢兢业业、同心同德;
核心师德:爱心、责任、敬业;
教师素养:志远、心慈,言美、容端,智敏、思勤,行雅、
体健;
牛中校徽:
牛中校歌:燕山下,潮白河畔……
牛中校旗:……(需解释)
牛中校刊:《元圣宫》
校庆纪念日:10月18日。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照《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违规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的三年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鼓励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 学校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领导主管、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协管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校长由中共顺义区委组织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校长有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法律授权的学校重大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据上级核定的学校机构编制,设置内部机构和负责人;根据学校需要和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职员工。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的“层层负责”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校长有权根据各级政府的规定和授权决定使用方案。在服从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布局和基建。
(四)奖惩权。校长有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教职工提出奖励,对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出现重大事故者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
(五)招生权。校长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按计划招生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招生工作的违规或无理干涉。
(六)在顺义区教委的指导、监督下,依法依规接受社会各界的教育捐赠,规范捐赠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及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校长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决议,组织全校教职工完成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二)组织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阶段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三)负责审定学校各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革措施。包括课程设置方案、课堂改革方案、教职工招聘方案、教职工职评方案、学校招生计划等。
(四)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依法合规开展。包括教职工考勤制度、教职工值加班制度、师生请假制度、师生公寓管理规定、走读生管理规定等。
(五)协调副校长之间、处室之间和教研组之间的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教育和行政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委员会,提出或审核会议议题,广泛听取班子成员及各级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最终做出决策。
(七)定期向校党委和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委和教代会的监督,重大问题要征求党委和教代会的意见,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八)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接受顺义区人民政府领导,接受顺义区教委等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离任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委员会,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和作风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学校德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在学校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校长决策的执行和实施。
(六)指导团委办好学生业余党校,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按照《北京市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及北京市顺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牛栏山一中设置内设机构核定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顺编办〔2010〕4号)文件精神。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共计“三处一室”四个内设机构。核定科级领导职数6正8副。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学校党政工作;负责内外沟通联络工作,负责党务、人事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对课堂教学进行督导。
教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负责教学管理工作;负责教学日常事务管理及教学指导工作;负责图书馆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管理及现代化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校本课程开发;负责学校网络维护、信息化设备维护、校园电视台管理等工作;负责学校常规实验室、数字实验室和专业教室的管理工作。
德育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学生德育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常规管理及德育活动的组织;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CMIS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招生工作;负责体育卫生和文艺活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年级班级管理及班主任工作;负责学生生活指导和宿舍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学校团委工作。
总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总务后勤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食堂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高一年级组、高二年级组和高三年级组,其负责人由职能部门的主任(副主任)兼任或从业务骨干中聘任。
第十七条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1名,常务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设教学副校长和德育副校长各1名,分别负责教学和德育方面工作;设副校长1名,兼任实验学校校长,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实验学校管理工作。设副书记1名,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学校党建工作;设纪委书记1名,主持学校纪委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思路、年度工作计划、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财务预算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委员会主要是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党、团、工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重大事项审议和决策、干部及教职工考核与聘任等。校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是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党、团、工会、各教学研究室负责人、部分学科教学骨干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校工会依照《工会法》开展工作。工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等。其中专职工会主席一人,其他人员实行兼职制度。工会委员会按《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团委会,设书记,副书记。团委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校党委同意后,报上级团委。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也同时作为教师职称初评委员会。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市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推荐,学校学术工作室的设立、管理与评价,重大科研项目的审核等。组成人员由校务委员会提名,提交教代会审定,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能通过。学术委员三年一个任期,每个任期需至少调整三分之一委员。特殊情况下,校长如果认为学术委员会决策存在明显问题,可通过校务委员会审议,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重新审定的提议,学术委员会可进行二次审议,如二次审议仍维持原决定,校长则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须做出回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一定时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副校长参加校长办公会,必要时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处室主任等人员列席参加,由校长主持,主要讨论学校重大事项,做出重要决策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成立由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行政负责人承担实施校务公开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信箱制度。学校在综合楼、教学楼、师生餐厅、艺术中心、体育馆等场所安置校长信箱,方便教职工、学生及家长与学校的直接联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馆,各部门要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师生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视实际情况聘请专职法律顾问或购买法律服务。
第三章 教职工队伍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教职工确定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签订、解除、变更,按国家法规和上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聘期一年。学校根据《北京市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对校内岗位进行定岗、定编、定责、定量、定酬。
(一)专业技术岗、教辅岗和工勤岗人员由个人按照岗位任职资格提出申请,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当年岗位聘任工作方案提出拟聘等级,经领导小组审批,校长核准后予以聘任。
(二)岗位级别确认后,各部门和年级主要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提出具体岗位拟聘方案,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后实施聘任。
(三)对于落聘的教职工,学校安排其转岗或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接受学校聘任的教职工或不接受学校安排的落聘教职工,学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离或辞退。
(五)学校将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制度,根据设岗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情况,实行校内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工资待遇按聘任级别发放。
(六)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如有疑义,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1.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的;
4.犯有其他严重损害学校利益或者声誉、荣誉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职称、医疗、退休等福利待遇。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依据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发放,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学校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学校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奖励惩处、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培训学习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服从学校班主任工作、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心,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积极参加教研、科研活动和教改实验,自觉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及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经费由学校自行发放,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特殊情况另行决定。
第四章 学生及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是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中途正式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 ,即取得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学校或教师的要求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六)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七)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修炼“诚实、勤奋、自信、责任、感恩”五项核心品格。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家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退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业成绩合格、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违法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全体学生提供食宿,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免除学杂费等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团,经常开展具有思想性、艺术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五章 课程、教学与校本教研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垂直管理体制。按学科设立学科教研组,每一学科教研组设大组长1人,教研组长和备课组长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若干,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备课、研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任务,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学法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课程体系,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建设精品课程,开展课程有效整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关注学业负担,加强个别辅导;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编写校本作业,探索分层教学;落实图书馆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
第六十条 学校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和参与式教学,推行“1+X”高效课堂理念,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具备的基本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独具特色的“牛中课程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建立教学开放日和推门课制度,使听评课在校园中形成良好的氛围。
第六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校委会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务处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年级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或定期检测,但必须严格控制考试和检测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化平台,加快数字校园建设,实现师生成长与学校业务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建立“网上课堂”、“网络电视台”、“网上阅卷系统”以及各类教职工、学生发展性评价系统;定期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建设“Ipad教室、智慧型教室”等,改变教与学的内容与方式,引导师生积极参与网络化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六十六条 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科学管理,严格学校的德育管理制度,落实教育目标,开展德育理论研究,实行班主任和学生的奖惩制度。按制度评选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大力实施和不断完善德育系统工程,使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横向沟通,使教育工作系列化、制度化。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六十八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教育作用,增强全员育人意识,逐步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培养良好班风、学风和校风。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
第六十九条 抓好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对班主任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班主任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和心理学,指导班主任工作,打造一支优秀的班主任队伍。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第七十一条 建设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规划实施、教育网络、危机干预等,保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有序、规范。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创新、法制、社区、军事等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遵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并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学生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涵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利用学校优质资源,与相应区域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与文明镇(街)建设。按有关规定向区域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靠村镇开展校园周边区域的综合治理工作,共同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良性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在国内外开展校际教育合作与国际文化教育交流,组织教师和学生参与各类交流合作,拓展师生教育眼界和国际视野,丰富师生教育经历,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是顺义区人民政府通过顺义区教委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算、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顺义区教委财务科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相关制度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进行学校基础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依法赔偿。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出具捐赠收入凭证,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八十七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由各部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签发才能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顺义区教委核准同意备案后生效并实施。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的法规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校务委员会或校务会通过,并报顺义区教委核准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务委员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